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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享有吗

时间:2024.09.13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阅读:919人
律师解析:
资本公积乃是属于全体股东共同享有之权益。
此项权益之产生源自公司非净利润形式的各种因素,诸如股权溢价、接受赠与、法定财产价值重估增值等情况。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资本公积所涵盖的内容除包括公司按超出股票面额之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获得之溢价款外,还涉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应计入资本公积的其他各项收益。
资本公积的运用往往具有特定用途,如用于拓展公司生产经营规模、转为提高公司注册资本,抑或是抵销资本公积数额,然不得以此来填补公司的亏损之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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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律师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生学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部负责人,擅长企业商事诉讼/仲裁与谈判、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诉讼等。曾在国内知名法律数据库公司工作,在建设工程、软件科技、餐饮、金融等行业均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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