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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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受贿罪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持有假币本身不直接构成受贿罪,因为该行为不一定涉及利用职务便利或为他人谋利。但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明知收受的是假币而仍利用职务为对方谋利,则可能触犯其他法律,如欺诈罪或滥用职权罪。

在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罪是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单纯收受假币不符合受贿罪构成要素。刑法还有出售等假币罪规定,这些与受贿罪有本质区别,主要针对假币非法交易,非财物非法收受。所以依现行法律,单纯收受假币不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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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假币行贿是不构成诈骗罪的,而是构成行贿罪或者使用假币罪,具体要看情况。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假币行贿,数额达到一定标准触犯的是行贿罪。而故意使用假币行贿的,则看情况,法院会选择较重的一个罪名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