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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积极退赃的认定有几种

时间:2024.09.16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822人
律师解析:
关于开设赌场罪积极退赃的认定,通常涵盖以下几种具体情形:首先是主动将通过开设赌场所获取的所有非法所得悉数退还;
其次,当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所得的具体数额时,能够自觉地如实申报并及时退还相关款项;
最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进行赃款追缴工作,且在此过程中未有故意隐瞒或转移财产等不当行为。
对于此类积极退赃的犯罪嫌疑人,在量刑环节往往会得到相应的从轻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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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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