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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与受贿罪是共犯吗

时间:2024.09.15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836人
律师解析:
行贿罪与受贿罪并非经常被视为共犯行为。
行贿罪,指的是为了谋求自身的不正当利益,比如经济利益、政治待遇等,而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财务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等物质性贿赂的行为;
而受贿罪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所拥有的权力和便利条件,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或者非法收取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各种利益的行为。
在绝大部分情况下,行贿者与受贿者的主观意图以及犯罪目的都存在显著差异,因而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不会将这两种犯罪共同归类为共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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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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