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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数额是否累加

时间:2024.09.15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845人
律师解析:
针对单位行贿行为,其数额常是根据累加计算而得出的。
当单位的多次行贿行为所涉及的金额累积至特定门槛时,便可能被判定为相应的犯罪行为
之所以有如此规定,主要原因在于多次行贿行为反映出了单位犯罪行为的重大主观恶性以及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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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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