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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民事和解故意伤害罪的条件

时间:2024.09.15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1442人
律师解析:
在我国检察院处理民事和解涉及的故意伤害罪时,通常情况下需满足以下几个特定条件:首先,被告人必须表现出真诚的忏悔之意,尽可能地采取一切有效方式以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并表达最深刻的歉意来赢得受害人的谅解与宽恕;
其次,这是一桩由双方自发寻求和平解决的事件,而且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那些犯罪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低,已经不适合给予刑事处罚的案件,检察院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量身为其决定不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和解协议的适用范围】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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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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