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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人遗忘物切走是否构成盗窃罪

时间:2024.09.14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823人
律师解析:
对于擅自取走他人所遗留之物能否被认定为盗窃罪,这需要根据实际状况进行充分地考量和评估。
行为人在取得他人遗忘物时,其意图是要通过这种方式来达成自己对该财物的不法占有,并且此种行为导致了遗失物品的价值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数额标准之上;
又或是在权利所有者向其索要遗失物时,行为人拒绝归还,那么这样的行为就有可能被判定为盗窃罪。
然而,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仅仅是出于暂时性的保管考虑而将他人遗忘物据为己有,并期待失主能够主动前来认领,那么通常情况下,这种行为并不足以构成盗窃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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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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