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我们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与规章制度。
例如,当企事业单位需要通过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自然人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资金支付且涉及到
税务问题时,作为征税
代理方的该单位,就必须向其开立的银行提交完税证明用以证明缴纳税款情况。
另一方面,若单位从其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分批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出的款项,单户累计金额超过五万元人民币,那么他们就有义务向银行提供相关的代发薪资协议以及详细的收款人清单以备审查。
法律依据:
《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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