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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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自首需要具备两个关键要素,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动投案指的是在司法机关还未发现或虽已发现但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和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交代罪行。而如实供述罪行则要求嫌疑人在自动投案后,如实地交代主要犯罪事实。

在取保候审期间,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罪行的,被视为自首。这表明其有认罪悔过、接受法律制裁的决心。依据《刑法》,自首者可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甚至可以免予处罚。对于已经受到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的人,如果如实供述尚未被掌握的罪行,同样也可被视为自首。

我国法律界定,犯罪中止需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行为人主动放弃或阻止犯罪结果,且出于自我意愿。主动投降如非发生在投毒过程中,不构成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判断需满足:中止行为在犯罪未完成阶段,出于自愿,且行为有效及时。犯罪后主动自首则是向公安等机构如实供述罪行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可认定为自首。自首者可获得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的宽大处理。但要满足这两项要求:自愿主动投案和真实全面交代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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