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夫妻共同债务特指夫妻婚姻期内,为了维系夫妻共同生活的正常需求或是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下产生的财务义务。
在判定这一类
债务时,必须全面斟酌诸多方面的因素。
如这笔债务是否被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必需开支;
夫妻二人是否就此债务达成了共同举债的共识;
以及这笔债务的产生是否源于夫妻共同经营的业务活动等等。
若某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这笔债务通常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除非
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
证据证明这笔债务实际上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和决定而产生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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