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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并线是不是危险罪驾驶

时间:2024.09.05 标签: 交通事故 醉驾 阅读:1413人
律师解析:
驾驶车辆进行并线操作自身未必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行。
然而,假如在此期间发生了追逐竞争的情形,情节极其严重;
又或驾驶员处于饮酒过量状态之下驾车上路,或是在从事校车业务或是乘客运输的过程中严重超出额定乘坐人数或严重超出既定速度范围行驶等等法律所规定的明文行为,那么就有可能被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行。
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要是按照正常的交通规则进行并线操作,都不会被视为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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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两次做出危险驾驶的行为,构成的都是危险驾驶罪,并不产生数罪,所以不适用数罪并罚,但应该按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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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淑圆律师

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

中国律师协会会员,长沙律师协会会员,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具有多年的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办案经验,在多起多人复杂疑难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事故赔偿上多有研究。 代理典型案件(部分) 1.未满1周岁婴幼儿王某因交通事故导致重型颅脑损伤案; 2.夏某等3人以上复杂交通事故索赔成功案; 3.已达退休年龄的邓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误工费成功案; 4.未投保交强险的杨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成功案; 5.代理李某推翻《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成功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双份赔偿案; 6.代理王某获得交通工伤双份赔偿案; 7..欧某离婚成功案;首次起诉成功和离,缩短离婚周期。 肖律师工作态度认真、严谨,始终践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工作理念,全力以赴每项法律事务,在最大限度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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