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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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利用职务之便的受贿犯罪案件时,通常牵涉到国家公务人员利用其手中的权力以索取或非法方式接收他人给予的财产,从而替他人获取利益。对这类罪行进行界定的关键要素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为人本身必须具有实际的权力或影响力,其次,其行为确实是为了帮助他人实现某种利益的最大化,最后,他/她实际接收的财产数额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值得注意的是,所接受财物的价值大小亦能直接影响到最终的定罪及量刑结果产生。

在判定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时,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行为人必须以其职务上的便利作为手段,侵吞、窃取、骗取等方式,将有关单位所拥有的数额达到人民币一万元及以上的资金据为己有;第二,这些被挪用的资金一旦经过特定时间段,即便是尚未全部归还亦或是被用来从事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活动,都足以被视为具备了犯罪构成要件之一;最后,行为人本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对他人财产管理权的侵害,并且具有故意为之的心理状态。

贪污罪中的“职务之便”,指嫌疑人利用对公共财产监督、管理等职权和便利条件非法占有。比如财务人员涂改账目、主管人员滥用审批权限等。这种便利源于本职工作,因为嫌疑人在工作中直接监管或掌控着公共财产。

在界定公司职员挪用公款罪中的“利用职务便利”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员工或管理层对公司的资产有支配权,比如决定资金的使用方向、审批资金的支出等。2.在公司的资金管理、发放、审核过程中,需要有实际的掌控力,能够直接参与收支。3.负责、处理和管理公司的全部资金活动,包括资金的筹集、使用、分配等。如果公司职员具备以上权力,可能会利用这些便利,擅自挪用公司的资金用于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因此,需要加强对公司职员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

挪用资金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其实就是行为人利用自己在单位的职位,对本单位资金进行控制和调配的权力,将其挪为个人使用。比如说财务负责人、会计这些岗位,因为工作性质的原因,很容易挪用单位资金。还有业务主管这些高层,他们也可能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金。所以,判断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关键要看这种行为是否与职务权力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