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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吸罪立案新标准最新

时间:2024.09.05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196人
律师解析: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立案标准,主要涵盖了以下几项内容:第一,如果个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且其所涉资金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是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方面达到上述金额,那么就符合此罪的定性要求。
而对于单位而言,只要其涉及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额度超过了一百万元,亦可纳入此种犯罪范围之内。
其次,个人若是实施了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并导致了至少三十户存款人为其受害者,或者在单位层面上导致的受害者数量在一百五十户以上,那么也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三,若个人实施的非法吸收或变向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为被害者带来了直接经济损失,且损失额度达到了十万元以上;
而在单位方面,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额度只需要达到五十万元以上即可立此罪名
法律依据: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一百五十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同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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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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