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胃痛本身作为个人身体不适的病症,在原则上并不能构成可申请
保释的充分理由。
保释资格通常是根据
刑事被告的罪行严肃程度、对社会潜在危害性以及其身体健康状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后作出的判断。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胃痛并不属于严重威胁生命安全或健康的疾病范畴。
但是,若胃痛症状严重至影响到被告的日常生活与案件审理过程,并且在案件具体情况许可的前提下,这一因素有可能被纳入考量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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