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规定,
刑事拘留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7日。
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
逮捕处理的嫌疑人,应在
拘留之日起的3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由后者进行审查和批准;
若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提请审查和批准的日期可顺延1至4个工作日。
针对那些涉及流窜
犯罪、惯犯以及团伙罪犯等重大嫌疑分子的案件,提交审查和批准的时间最长可达到30个日历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
递交的“提请
批准逮捕书”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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