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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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的具体表现方式如下所述:1.当事人私自使用虚假制造或篡改的信用卡,亦或是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的信用卡,甚至使用者利用已注销的信用卡进行购物和提现等交易活动。2.恶意拖欠透支款项,也就是说在透支额度已经超出了规定限度或是未按照既定的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经过发卡银行对其进行两次以上的催缴后,超过三个月时间仍然没有偿还欠款。

认定信用卡诈骗罪需要具备以下几个关键要素:首先,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乃是国家关于金融票据凭证管理的相关法律制度;其次,从客观方面来看,犯罪行为人在实施过程中使用伪造或篡改的信用卡,或假冒他人的信用卡进行欺诈,甚至恶意透支银行账户以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再次,从犯罪主体角度看,本罪的实施者可以是任何年龄段和身份背景的自然人;最后,从主观心态上分析,犯罪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确的故意犯罪意图。

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管辖主体有哪些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案件管辖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主体:首先,当相关犯罪事实被公安机关依法认定构成刑事案件时,由其担任立案侦查的主体;其次,在公安机关完成初步调查后,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由检察院对涉案资料进行审查和确认,此时检察院即成为审查起诉的主体;最后,经过检察院的审查起诉过程后,案件将呈交到法院接受司法裁判,这时法院便成为了审判的主体。

卡诈骗罪的构成要素中,主观方面需要具备哪些必要条件首先,值得指出的是,本罪行在主观意识方面仅能由故意心理构成,而且必须具备谋取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或私人财产的意图。其次,若行为人确实没有实施欺诈的故意,即便其违反了相关的信用卡管理规定并获得了财物,也无法将其视为犯罪行为进行处理。

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及其客体要件在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方面,需满足以下几个特定要素:首先,当事人必须实际利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操作;其次,当事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明资料来骗取信用卡的使用权限;再次,当事人可能擅自利用废弃不用的信用卡;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当事人非法冒用他人名义来滥用信用卡;最后,如果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发生了恶意透支的行为,也将被视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