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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主动交待算自首吗

时间:2024.08.30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109人
律师解析:
贪污受贿罪的审判过程中,倘若涉案人员能够主动坦白其犯罪行为并在特定情况下实施自我揭露,那么这种行为即可被视为自首情节予以判定。
具体而言,当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尚未被执法机构所掌握,或者虽然已经被掌握,但是犯罪嫌疑人尚未接受调查询问、审讯,亦或是尚未被官方宣布采取任何调查手段抑或强制性措施期间,能够主动、地面对面地向办案机关进行招供,通常都会被认定为自首行为。
这种主动交代的行为对减轻刑罚具有显著的积极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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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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