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贪污受贿罪的审判过程中,倘若涉案人员能够主动坦白其
犯罪行为并在特定情况下实施自我揭露,那么这种行为即可被视为
自首情节予以判定。
具体而言,当
犯罪事实或
犯罪嫌疑人尚未被执法机构所掌握,或者虽然已经被掌握,但是犯罪嫌疑人尚未接受调查询问、审讯,亦或是尚未被官方宣布采取任何调查手段抑或强制性措施期间,能够主动、地面对面地向办案机关进行招供,通常都会被认定为
自首行为。
这种主动交代的行为对减轻
刑罚具有显著的积极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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