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炜衡(温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简介:陈春建律师。执业以来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办案技巧,熟悉企业外部经营、内部管理法律法规,劳资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及各类合同风险控制等法律事务。 执业宣言:秉承专业、敬业、诚信的服务宗旨,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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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与合法借款在根本性质上存在显著差别,其区别点主要体现在行为的合理合法性、实施行为的初衷以及性质等几个重要方面。具体而言,挪用资金罪是指企业、公司及其他各个单位中的职员,借助于其职务所赋予的便捷条件,私自动用本应属于其所在单位的资金,或将之挪用到自身的私人用途中,亦或是借贷给其他人。

在公司间借款引发的挪用资金案裁定中,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比如说,员工有没有滥用职权挪用资金,金额是多少,资金的用途是什么,挪用的时间有多久等等。如果金额比较大,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或者是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那就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在裁定的时候,会严格审查证据,确保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客观行为。

挪用资金罪的成立并非仅凭借据,而是需要证明单位员工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挪用单位资金,且数额较大,三个月内未还,或用于营利或非法活动。借据可能作为证据之一,但必须结合具体事实和证据综合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规定,若行为符合挪用资金罪要件,才可能构成犯罪,最终判定需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

挪用资金罪的判定关键在于是否满足法定构成要件: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且逾期未还,或用于营利活动、非法活动。若行为人符合这些条件,则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反之,若无职务便利或不符合法定条件,则不构成该罪。

有的,借款人挪用贷款,是指取得贷款以后,没有按照借款申请或借款合同约定的资金用途使用,挪作他用的行为。如果是借款发生之后发现借款人有挪用资金的行为,一般是采用实施罚息的办法,同时要求借款人整改,归还挪用的信贷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