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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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或嫌疑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察觉,或虽被察觉但未受审讯及强制措施,主动向公安、检察或审判机关自首,这在交通肇事罪中被称为自动投案。自动投案体现了嫌疑人悔罪的诚意,刑事裁决时应该考虑这一点。自动投案既可以由嫌疑人亲自报案来实现,也可以通过委托他人代为自首来完成。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自动投案指罪犯在司法机关未发现或未实施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检察院、法院或相关负责人交代罪行。包括但不限于:未被察觉时的自我揭露、他人代为投案告知、形迹可疑时的坦白、逃逸后自首、事前准备或途中的被捕。非自愿情况下,如亲友规劝陪同投案,也视同自动投案。

交通肇事逃逸者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可被视为自首,依据刑法总则和自首构成条件。尽管逃逸与自首有不同主观性,但此行为有利于促使悔过、加速事实查明、赔偿受害方、节省司法资源,符合刑法鼓励坦白从宽的立法精神。

受贿罪自首情形有三:一、犯罪未被发现或未受审讯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或法院提供涉案信息;二、犯罪嫌疑人事先投案并如实陈述犯罪过程;三、司法机关未知犯罪或仅怀疑时,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均视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