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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属于暂予监外执行吗

时间:2025.03.18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257人
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并不属于暂予监外执行之范畴。
刑事拘留,即由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所遭遇的法定紧急状况,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实施的临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而暂予监外执行,则特指对已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因具备法定情节并经过法定程序审查通过之后,能够脱离监狱等服刑场所执行刑罚的一种特别制度安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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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属于,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所以暂予监外执行不包括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 更多>>
  • 1、不属于,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2、所以暂予监外执行不包括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 更多>>
尹艳华律师

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

尹艳华律师,女,中共党员,现执业于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716201211239306,合伙人,副主任。被评为滨城区优秀律师,滨州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理事,滨州市律协惩戒委员会委员,第四届、第五届滨州市律师协会刑事务委员会委员,第四届滨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业务委员会委员。自2012年从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免于起诉、从轻判决等有利于当事人的判决,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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