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乙律师事务所
王中禹,男,汉族,毕业于河北农业大学法学专业,现执业于河北大乙律师事务所,本人秉承专业、敬业、高效的办案理念,把当事人的事情当作自己的事情办,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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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款协议上签署虚假姓名的借款人如何应对假如在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借出款项时使用虚假姓名所签署的借据呈交至当事人手中,那么当事人可通过多种途径搜集相关证据或寻求笔迹鉴定服务来确认该等签署人实为借款人本人。在此情况下,用于偿还借款的责任理应由实际借款人承担。

若借款人在欠条上使用虚假姓名,当事人可收集证据或请专业机构核实签名。经确认为借款人亲签,有权要求其归还借款。如对方涉嫌在签署欠条之初就已蓄意从事非法占有的行为,则当事人亦有权利向公安部门报案处理。

借款协议只要包含借款人签字和明确金额,即具法律约束力。协议有效性不局限于格式,只要双方真实意愿且内容合法。法院审理时,即便协议形式有瑕疵,也会结合其他证据核实真实借款情况。对于现金借贷,法官会考虑多种因素如收据、支付能力、交易习惯等,来判定是否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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