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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团体可以成为行贿罪的主体吗

时间:2024.11.28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292人
律师解析: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行贿罪的主体只能是一般的行为人或单位,而不能是特定的主体类型。
具体而言,它的主体包括了所有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同时也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构和社会团体视为可以构成行贿罪的单位。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人民团体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其主要功能在于提供公共服务和维护社会利益,因此并不被视为行贿罪的适格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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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伟律师

浙江享云律师事务所

专注于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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