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通常而言,看守所并不会主动通过电话形式来通知涉案
当事人的亲属法院即将展开
开庭审理工作。
然而,根据法律规定,法庭具有向被告人和其指定的辩护律师传达有关
开庭时间及地点等关键性信息的职责和义务。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于那些尚未聘请辩护律师的被告人,法院有权通知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专业律师为之提供辩护服务。
另外,虽然在一般的情况下,法院并没有法定的义务去通知被告人的
家属关于开庭事宜,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例如被告方申请由家属出席旁听,或者法院认为通知家属能够对案件的审理产生积极影响时,他们也可能会采取适当的途径来通知家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开庭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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