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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个人债务怎么承担

时间:2024.08.19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396人
律师解析:
离婚条件产生之时,个人债务通常会依据债务的具体特性以及其实际使用状况而被判定由负债人自身独立承担。
倘若这些债务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由某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下,并且其数额已经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同时债权人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这些债务实际上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情况下产生的,那么这类债务便应当被视为个人债务。
举例来说,若某一方因为参与赌博、吸食毒品等非法或犯罪行为而产生的债务,或者是在未得到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资助与自己并无抚养义务的亲戚朋友所产生的债务等等,均可归类为个人债务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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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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