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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期间债务算共同债务吗

时间:2024.08.20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201人
律师解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债?这需要司法实践中依据实际情形进行严谨判断。
若某些债务源于夫妻双流共同使用于日常生活的开支、共同参与生产经营活动或受到夫妻双方共识的影响,此时,该类债务通常将被认定为夫妻共债。
然而,若有证据证实该债务仅由某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承担,且该金额已经超过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更重要的是,债权方无法证明该笔债务有任何迹象显示曾被用于夫妻共有的生活、经营领域,或是得到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认可和支持,那么这样的债务应当被视为单方面的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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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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