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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罪减刑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4.08.18 标签: 环境保护 环境污染罪 阅读:1023人
律师解析:
在此种情况下,需符合特定的条件方可对环境污染罪罪犯实施相应的减刑措施。
通常,在罪犯服役期间内,如能够自觉遵守监狱规范并积极投入学习和改造过程,展示出切实的悔过与改正表现,或具备立功行为的,均可获得减刑的机会。
悔过与改正表现主要涵盖了罪犯对于自身所犯错误的深刻认识以及对法律法规及监规的严格遵守,同时也包括积极参与教育改造项目等方面。
而立功行为则包括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的犯罪活动,或者为侦破重大案件提供关键性的线索,且经过查证属实等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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