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网络骚扰事件是否可以采取警方介入处理的手段,这往往要取决于骚扰行为本身的性质与特点,包括其发生的频次以及所带来的危害程度等等多元的因素。
通常来讲,如若网络骚扰行为呈现出相较持久的特性、带有威胁性以及存在
侮辱意图,同时已经对受害者的日常生活、工作以及学习等方面产生了显著得干扰与影响,那么警方将会对此类事件进行受理。
举例而言,频繁地向受害者发送包含威胁、恐吓以及侮辱性质的信息,或者是公然传播受害者的
个人隐私信息等情况,都有可能引发警方的关注并展开调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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