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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如何定性

时间:2024.08.19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409人
律师解析:
开设赌场罪是指一种以营利为唯一动机和目的,集合众多人员进行赌博,或是专程设立赌博场所并实施有组织赌博活动的犯罪行为
关于对这种犯罪行为的性质认定,主要需要从以下几个关键要素来进行考量:
首先,必须存在开设赌场的具体行为,例如,构建赌博网站并接纳社会公众参与投注,或者是建立专门的赌博场所并组织相关赌博活动等等;
其次,行为人在主观心态上必须具备明确的营利意图。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这一问题的判定,将会全面地考虑到诸多复杂的因素,比如赌场的规模大小、参与赌博的人数、赌资的数量以及违法所得等多个方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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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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