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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谁承担

时间:2024.09.18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1100人
律师解析:
破产重整的特定时段内,债务的利息承担责任需依据具体状况进行审慎考虑并予以明确。
一般的处理方式为,如若破产重整计划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则应严格遵循该重整计划的相关条款进行实施;
反之,若无特殊规定,通常会在破产申请被正式受理的那一刻起暂停计算利息
之所以采取这样的措施,主要是由于破产程序的核心宗旨在于公正、公平地清算所有债权债务关系,以确保所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和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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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婷婷律师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力争做一名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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