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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的界限是什么

时间:2024.08.18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914人
律师解析:
破产界限乃是法院基于法律依据而确立的宣判债务人破产之衡量准则。
在我国现行法律层面,对于企业破产界限的定义乃为无法正常偿还逾期未偿的债务,且其实际拥有的资产数额无法对所有负债进行全额偿债,亦或是明确显现出丧失充沛的偿债能力。
所谓“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便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但债务人因个体财务状况不佳,无法通过金钱、信用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债务清偿
另外,“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则具体表现为债务人所持有的全部资产总额无法覆盖其承担的所有债务总额。
至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典型情况,即可看到资金极度匮乏,或财产难以转换成现金等现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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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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