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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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破产后法人被赋予限高措施的法律依据探讨依照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针对被执行方施行出行及其他方面的消费限制措施,即所谓限高令,乃是对存在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实施的一种严格的信用惩罚手段。然而,在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若法人并未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之中,则其将不受此项消费限制措施的约束。

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的含義是什麼若股份有限公司面临倒闭风险,且已陷入无法正常运营的状态并被宣告破产,那么对此类企业所背负的债务应由其破产财产来承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破产申请之后,便会明确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具体期限,而作为债权人,您有义务在法院所指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提交您的债权申报材料。

身为破产管理人,职责专属,包括接掌和监管债务人所有财产,决策内部管理事务,妥善管理处置财产,召集债权人会议确保权益公平保护,决定日常开支保障运营稳定,并代表债务人参与诉讼活动,维护合法权益。

公司破产后,法定代表人如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会被限制高消费。这一措施依据《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是信用惩戒手段之一。只有在企业清算且法定代表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时,才会受限。如清算中未涉及此情况,则不受此限。

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后,定性为法人终止,失去独立法人资格。其涵义是,公司因无法偿还债务而被法院裁定破产,所有财产将用于清偿债务。在此过程中,债权人需按照法院规定的期限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公司破产后,将进行清算程序,最终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彻底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