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倘若在经过法定
追诉时效期限之后再度实施新的
犯罪行为,针对这一新的
犯罪,依法应当依照相应的法律程序予以处置。
然而,对于原有的犯罪行为是否需要再次进行追究,则需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判断与衡量。
若新罪行系由我国《
刑法》分则第六章所规范的、妨害人与人之间交往和社会管理活动的各种犯罪行为,并且在上条规则之下,前一犯罪的
追诉期限自新罪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追诉期限的起算时间为犯罪行为发生之日;
如犯罪行为存在持续或继续的状态,则应自犯罪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
此外,值得特别关注的是,
追诉时效的计算过程颇为繁琐,需要全面考虑到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其他相关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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