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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否必须占为己有

时间:2024.11.11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346人
律师解析:
贪污犯罪并非要求犯罪者必须将所得赃物独占归为己有。
贪污罪的核心特征在于凭借职务之便,私自占用公款。
在对贪污罪进行判定的过程中,我们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犯罪者是否是通过职务之便,如非法窃取、诈骗或其他违法手段,侵犯了公款的所有权;
其次,犯罪者即使未将所获赃物直接据为己有,而是将其用于其他用途或处理方式,只要其行为满足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仍然可以被判定为贪污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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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威律师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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