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
法规规定,涉嫌犯有交通
肇事罪的被告人被要求进行的
刑事拘留时长通常不会超过37个自然日。
该项规定所涉及的“刑事拘留”,其性质上属于一种暂时性的法律限制措施;
在案件的侦查期间,尤其是由公安机关主导调查的特定情形中,刑事拘留的具体期限一般设定为3个自然日,但是针对某些特殊的情况,公安机关有权将该期限适当延长1至4个自然日;
对于那些在
犯罪行为中采用流窜行动、频繁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等手段的重大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依据法律规定,申请对其展开全面审查并批准实施最长为30个自然日的
拘留。
随后,检察院应在接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正式的
批准逮捕申请书之日起的7个自然日内,以做出是否予以批准逮捕或否决请求的最终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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