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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结束没有刑事拘留吗

时间:2025.03.18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900人
律师解析:
在侦查工作圆满完成之后,并不一定必然采取刑事拘留这一刑罚措施。
刑事拘留乃一项极为重要的刑事司法手段,往往最早发现在侦查过程中的初期阶段,公安部门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认为涉案人员存在着极大程度上的犯罪嫌疑时,才会依法进行此项操作。
然而,当侦查历程完美落幕之时,若证据无法有力地证实被告人均尽涉嫌严重犯罪,或者其所实施的罪行性质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以至于不能被视为犯罪行为等特殊情况出现时,那么刑事拘留这一措施便有可能被排除在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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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兴米律师

贵州中工律师事务所

潘兴米律师:创始合伙人,事务所主任。1985年毕业于西南大学,1988年取得律师资格,执业30年+。历任数届贵州省律师协会刑辩委员会委员。致公党贵州省委经济与法制委员会委员、监察委员会委员。擅长方向:(1)经济犯罪的预防与辩护:(2)企业法人结构治理;(3)工程建设项目法律事务论证:(4)对我国司法精神及理念的改革及变化内涵把握精准,对处理复杂疑难法律事务具有综合独到经验。有效办理过千余件民商案件,具有丰富的民商案件诉讼经验和综合处理疑难复杂民商法务的经验。有10余件无罪辩护的成功案例;有20余件取保候审、不起诉的成功案例:有为受害单位和个人追回经济损失超过5亿元以上业绩。主管企业综合法律服务团队、刑事辩护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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