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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受贿罪既遂的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4.11.11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338人
律师解析:
斡旋受贿罪的犯罪既遂判定标准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利用其自身所拥有的职权或社会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借助于其他国家公职人员职务上的具体行为,为特定的委托人谋求不应得到的不当利益,并向该委托人索要或接受其给予的财物。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只要行为人已经实际实施了斡旋受贿的行为,且成功地收取到了相关财物,那么一般情况下都会被认定为犯罪既遂。
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行为人为委托人谋求的必须是不正当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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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宗峰律师

河南宝泊律师事务所

裴宗峰,男,1968年出生,汉族,毕业于郑州大学,1993年取得律师资格证书,现执业于河南宝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协会会员、河南律师协会会员。本律师办案二十年,办理各种诉讼案件多件,得到广大客户的好评和赞誉;曾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使企业在实现经营目标并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利润空间的同时,也能一定程度化解企业法律风险的目的。本律师擅长民事诉讼、刑事辩护、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赔偿案件,具有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的丰富实践经验。成功办结了多起刑事案件;多起复杂、疑难的民事案件。熟练掌握公司、机关等单位的法律运作程序和法律风险防范操作技巧。二十年的法律工作实践,牢固树立了“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本分做人、诚信做事、尽心办案、依法维权”的律师执业理念。本律师竭力为您服务,您的满意是我最高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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