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通常情况下,
刑事拘留的时间不会超过六十个自然日。
刑事拘留作为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直接受理的案件过程中所采用的一种临时性措施,是为了应对在侦察工作中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以便对现行
违法者或重大
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暂时性剥夺其
人身自由权的
强制措施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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