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被授予取保候审的个案具有明确定期的审判期限。
一般的说,人
民法院在受理
刑事公诉案件之后,应在两个月内作出判决,最迟也不应超过三个月。
但对于可能涉及
死刑判决或带有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存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所述特定情形之一的案件,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将审判期限延长三个月;
若因特殊原因仍需延长的,则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此外,当人民法院变更了案件的
管辖权时,其
审理期限应自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开始计算。
而对于由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案件,待补充侦查工作完成并移交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应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公诉案件的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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