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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委派人员挪用资金罪如何认定

时间:2024.11.11 标签: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辩护 阅读:1041人
律师解析:
针对国有企业委派人员涉及到的挪用资金犯罪问题,其判定结果需要深度审视和仔细评估各种不同的关键因素。
首先,我们需要关注这位被委派的人员,他/她是否有任何滥用其在特定职务职责范围内所获得的权力优势,从而将原本属于本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服务于自身个人目的甚至是借予其他目标的异常行为。
接下来,我们必须严格审查可疑挪用资金的具体金额及其主要的用途方向。
一旦发现这类资金流量巨大、已经超过了三个月的偿还期限,或者虽然没有达到三个月的期限,但是其规模庞大且用于盈利性活动,抑或是从事非法活动,那么这很可能已经构成了挪用资金罪。
在整个认定过程中,我们还需要特别留意区分挪用资金的行为究竟是个人私欲的体现,还是单位整体意志的反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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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昊律师

辽宁叶真律师事务所

刘明昊律师,现于辽宁叶真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擅长业务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工伤等。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用户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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