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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刑事拘留就是三十天

时间:2025.01.06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316人
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的期限并非像人们通常所认为的那样限定为三十天不变。
在通常的情况下,如果公安机关对其拘留的人员确信需要进行逮捕,应在拘留的三个自然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的申请。
然而,在特定情形下,该合法的审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1至4个工作日。
而对于那些具有流窜作案、屡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恶劣行径的重大嫌疑犯而言,他们的审查批准期限则可延长至30个自然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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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斌律师

新疆葱岭律师事务所

2010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拥有法学、理学双学位,为人执着、勤奋、踏实、认真、勇于接受挑战。自毕业后在检察院从事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工作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与诸多的办案技巧,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深厚的法学知识、和多年法律实践。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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