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
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偿还
债务,被视作“
失信被执行人”,则
债权人可以向
民商事诉讼程序中的人
民法院提交
强制执行申请书。
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的判决或者经过
仲裁机构裁决、公正机关确认有效的调解书生效之后,如借款人仍未履行其应尽的还款义务,那么债权人便可启动
强制执行程序。
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具有法定权力对借款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各类资产,同时也有权利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变卖,以此来迫使借款人履行其应尽的还款义务。
相关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
强制执行工作。
倘若借款人仍然拒绝履行其应尽的还款义务,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更为严厉的法律手段,例如财产拍卖等方式,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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