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规定,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
民法院主张保护其民事权益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该期限以权利人知晓或者应当知晓其民事权益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算。
若权利人所遭受损害之日已超过二十年,且无任何特殊情形,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除非权利人有特殊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准延长。
在涉及借据欠款的事件中,如
借款人未依约履行
债务,则
债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通常为借款的到期日。
因此,
诉讼时效的计算应自借款到期日起算,若债权人在三年内未能启动
诉讼程序,则其诉求可能因为诉讼时效的终结而失去法律保护。
若权利人权益受损之日已超过二十年,且无任何特殊起因,那么人民法院一般将不再提供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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