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确定对方应对交通事故负有所有责任的情况下,无须额外向保险公司报告意外险。
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若经过交通管理部门鉴定得出,对方应当对此次事故负责,那么
当事人便无需再另行通知保险公司,只需由对方承担相应
赔偿即可。
意外险主要涉及到意外伤亡和残疾的赔付,而
医疗费用则应由负有全责的一方负担,在此情况下,意外险将不再进行任何理赔。
意外险的主要保险对象为
被保险人的人身,其给付条件是被保险人因遭受
意外伤害而导致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以及暂时失去工作能力等。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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