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倘若企业遭受不实债权之诋毁从而走向破产之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中的第三十二条明文规定,律师或
破产管理人均有权力向相关法庭陈情请求,以撤销
债务人在破产申请被正式受理之前六个月内,对特定
债权人所实施的任何形式的清偿行为,除非此种个别清偿行为使得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有所改善。
因此,若企业因不实债权的影响而进行的个别清偿行为被证实是为了损害其他债权人的权益,那么律师或破产管理人员便可依据法律
法规采取相应措施,请求法庭撤销这些不当清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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