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执行
取保候审期间,并无必然每日皆须接受
传唤之义务。
在一般的状况下,传唤的时间及次数主要依据于案情所需以及案件的侦查进度而定。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
刑事司法制度,其主要宗旨在于确保
刑事诉讼过程得以顺畅进行,同时避免对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施加过度的限制。
在实际操作中,若案件的复杂程度较高,或者需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更多的协助以推进调查工作,那么传唤的频率可能会相应提高。
然而,在此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并且要保持适度的合理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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