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倘若某位人士由于明知道他人正通过信息网络进行
违法犯罪行为,却依然向他们提供技术支持或协助,并且这种行为所带来的危害已经达到了相当程度,那么
当事人有可能面临着长达三年以下不等的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惩罚,以及罚款作为
附加刑罚。
如果上述相关行为是由某个集体执行的,那么对这个集体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起关键作用的直接参与者,也将会按照第一款规定来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为涉及到的资金流水规模高达1亿元,我们通常会认为这属于“情节较为严重”之列的一种情况。
然而,具体的判决结果还必须综合考虑其他各种相关因素,例如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实施行径的详细脉络、造成的不良影响等,才能够得出更为精确的法律裁决。
若以上人员在同一时间内还触犯了其他
刑事法规,那么则应依据
处罚力度较大的那项规定做出罪责轻重的判定。
所以,以涉及的1亿元资金流动量来看,对于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涉案者来说,可能面临的处罚或许就是长达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及罚款的附加
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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