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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追讨欠款应收多少利息

时间:2024.07.17 标签: 诉讼仲裁 判决执行 阅读:1372人
律师解析:
倘若被执行人身处未按判决、裁定及其它法律文书所指定时间段履行支付金钱义务之境地,则必须依照法规,以双倍数额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换言之,若法院启动追偿程序,要求被执行者支付贷款利息时,被执行人士应支付的利息将是当初欠款数额的双倍,即所谓的加倍利息。
至于此种利息的详细计算方法与具体数目,均需依据各诉讼案所涉及的判决书裁定书或其他法律文书中所载明之事项加以确认。
若上述文书中有对利息算计方式以及金额作出明确规定,则依文书条款执行;
然而若文书中并无此类规定,则需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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