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取保候审一项重要程序,它的执
行权归属于公安部门进行掌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六十七条法律条款论述,在特殊情形之下,如被指控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面临的
刑罚处罚、其身体健康状况、是否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阶段以及
羁押期限等因素,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都有权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性措施。
而具体的取保候审执行工作则由公安机关
全权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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