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明文规定,
信用卡诈骗罪的成立条件与
涉案金额紧密相连。
若涉及金额已达“
数额较大”之范畴,即在人民币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则此类行为将被视为具备足够的
违法性而构成
犯罪,并须举按
公诉程序进行法律追究。
然而,即使涉案金额尚未迈过二万元的门槛,也并非完全不存在法律风险。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之相关规定,即便
诈骗金额低于二万元,如若
情节严重如多次诈骗或采取恶劣方式进行
欺诈,
行为人仍然可能面临日常监管机构的
行政处罚,包括罚款、
拘留等各类惩罚措施。
由此可见,对于是否应当
立案侦办的关键在于对具体个案的事实经过及涉案金额的具体分析。
若涉案金额仅低于二万元且无其他严重情节者,可能尚不足以构成
立案标准;
然若此类情况下仍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仍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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