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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不够立案标准如何判定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041人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明文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成立条件与涉案金额紧密相连。
若涉及金额已达“数额较大”之范畴,即在人民币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则此类行为将被视为具备足够的违法性而构成犯罪,并须举按公诉程序进行法律追究。
然而,即使涉案金额尚未迈过二万元的门槛,也并非完全不存在法律风险。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相关规定,即便诈骗金额低于二万元,如若情节严重如多次诈骗或采取恶劣方式进行欺诈行为人仍然可能面临日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拘留等各类惩罚措施。
由此可见,对于是否应当立案侦办的关键在于对具体个案的事实经过及涉案金额的具体分析。
若涉案金额仅低于二万元且无其他严重情节者,可能尚不足以构成立案标准
然若此类情况下仍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仍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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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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