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明文规定,基层人
民法院及其属下的派出法庭,审判具有清晰事实脉络以及明确
权利义务关系且
纠纷较小的简易金钱给付型民事案件时,若满足小额
诉讼的标准(即金额未超过各省市、自治区及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的年均平均
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即可适用小额
诉讼程序进行裁判,并且实现
一审终审制。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明确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
审理期限为自
立案之时起的两个月内必须予以审结。
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审理期限,必须经过本院院长的特别许可,并可延长至一个月。
因此,法院在处理
简易程序案件时,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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