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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得取保候审

时间:2024.09.02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1001人
律师解析:
并非所有案件都必须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按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强制手段,主要适用于那些特定类别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可能被判处较轻刑罚者;具有特殊体质或健康状况者;法定拘留期即将届满者等等。然而,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上述范围之内;或者他们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可能对社会带来潜在隐患,亦或是存在其他法律明令禁止取保候审的特殊情况时,那便无法采取这种强制措施。因此,对于是否应当给与某个犯罪嫌疑人、被告取保候审的问题,需要在充分考虑具体案情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后进行全面评估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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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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